凡是出国基本上都要办理签证,根据1目的不同,办理签证类型也不同,办理签证需要去各国大使馆签证中心办理。那么波兰驻华大使馆签证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有什么呢?
一、地址及联系方式
波兰驻华大使馆 (北京)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1号, 邮编:100600
电话: 010-65321235
传真: 010-65321745
邮箱: pekin.amb.sekretariat@msz.gov.pl (大使馆)
邮箱: pekin.amb.wk@msz.gov.pl (领事处)
波兰驻广州总领事馆
地址: 广州市沙面大街63号, 邮编:510130
电话: 020-81219993
传真: 020-81219995
邮箱: kanton.kg.sekretariat@msz.gov.pl
波兰驻上海总领事馆
地址: 上海市建国西路618号 邮编:200031
电话: 021-64339288 / 64334735
传真: 021-64330417
邮箱: shanghai@msz.gov.pl
波兰驻成都总领事馆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26楼, 邮编:610016
电话: 028-84592585 / 84592581
传真: 028-84592586
邮箱: chengdu.kg.sekretariat@msz.gov.pl
波兰驻香港总领事馆
地址: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6室
电话: +852 2840 0779
传真: +852 2596 0062
邮箱: hongkong.kg.info@msz.gov.pl
二、签证入境
中国公民持外交、公务护照短期赴波兰可免办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联盟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短期停留签证的协定》的规定,中国公民持外交护照入境相关欧盟成员国(包括波兰),且每180日总计停留不超过90日的,可免办签证。中国与波兰签订的有关公务护照持有人的双边免签协议仍然有效。
中国公民持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赴波前需办妥签证。波兰签证主要分为申根签证(C类)和国别签证(D类)两类。申根签证为申根国家通用,持有人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申根区,且每180天内总计停留最长不超过90天。国别签证持有人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波兰并在签证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在波兰停留,在波期间可赴其他申根国旅行,在180天内总计停留不超过90天。申请波兰签证可访问波兰驻华使领馆或波兰在华各签证中心网站查询详细信息。
入境波兰:根据波兰有关规定,来自欧盟国家以外的旅客入境波兰时:
1. 海路或空路入境人员携带免申报财物价值不超过430欧元,非海路或空路入境人员携带免申报财物价值不超过300欧元。上述财物不包含个人医疗用品、烟草或烟草制品、酒或酒精饮料和乘机动车入境人员车辆油箱内的燃油以及不超过10升的备用燃油。
2. 免申报白酒数量不能超过1升,葡萄酒不能超过4升,啤酒不能超过16升;
3. 海路或空路入境人员免申报香烟不能超过200支,细雪茄不能超过100支,雪茄不能超过50支,烟叶不能超过250克。非海路或空路入境人员免申报香烟不能超过40支,细雪茄不能超过20支,雪茄不能超过10支,烟叶不能超过50克。
4. 个人无需卫生部批准可携带的医疗用品不能超过5件(以该医疗用品最小包装为单位);
5. 禁止携带毒品;携带武器、弹药入境需波领事部门证明,携带武器、弹药出境需波警察部门证明;禁止携带濒危动物;携带艺术品入境需符合艺术品来源国法律,携带艺术品出境需波文化部或相关部门许可;禁止携带石棉制品入境;禁止携带废弃物入境(如废弃电子设备等)。
6. 个人用品申报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数量范围内不需交税),主要包括:衣服、首饰、卫生用品、相机、胶卷、摄像机、随身听、收音机、打字机、电脑、望远镜、残疾人用车、体育器材等。以上个人用品金额不能超过5000欧元,且必须携带出境;超过1万欧元的现金必须申报。入境时海关人员如要求登记,旅客需出示所带物品登记证明。
7. 携带动物入境时,须出示本国有关部门开具的动物健康检疫证明。
三、海关防疫
1. 海关规定:
波兰境内所有经济单位均可经营外贸,毋须取得政府批准。受配额限制的产品有烟、酒产品及燃料等。
进口某些农产品、药物、能源产品、军事设备等,必须向投资和发展部申请许可。
适用于WTO成员国产品的关税税率大部分在0-20%之间。其中,矿物原材料税率0-9%;农产品0-160%(大部分为0-25%);冶金产品0-12%;纺织品、服装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电子产品0-21%;自行车、摩托车9-15%;汽车35%;玩具12%;打火机12%;光学仪器0-18%。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港产货品必须缴付基本税率,但中国内地制造的部分货品进口波兰可享受优惠税率。
大多数进口货品均须缴纳23%增值税。
所有进口货品必须备有发票及产地来源证。某些商品或须提交其他文件,例如兽医卫生证明书及卫生合格证明书。波兰进口商办理货品清关手续时,须出具海关课税值申报书、产地来源证、运输单据及统一管理文件。
海关根据统一管理文件,以及随附的报关单及产地来源证管制货品的进出口。
统一管理文件是欧盟诸国一致承认的跨境贸易文件。该文件有助于促进欧盟各国的跨境贸易,使进口公司能够凭一份文件就可安排货品从入境口岸运往欧盟各国市场。
所有包装产品或罐装食品必须附有波兰文标签,注明产品成份、营养价值、建议食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重量等资料。
根据欧盟及波兰的测试规定及认证法例,所有产品必须在包装上附贴CE标识 (欧盟国家产品认证标识)。
波兰检测和鉴定中心负责签发相关证明书,详细信息可登录该中心网站(www.pcbc.gov.pl)查询。
2. 动植物检验检疫
根据波兰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应向波农业部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进口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波农业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申请检疫许可证时应说明产地国,目的国(若属转运)、商品种类和数量、波兰边境口岸名称、动物圈养或屠宰地的地区检疫员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目前,波兰只从向欧盟出口动物及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进口,一旦欧盟停止从某地进口,则波立即采取同样行动。对波出口的肉及肉制品应来自获得向欧盟或美国出口许可权的屠宰厂或肉联厂,或根据双边协议经波农业部检疫人员实地调查认可的企业。
波兰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植物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应在波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的植检人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如需要,波检疫人员可取样化验。植检人员根据检查签发允许货物入境、或销毁以及退回的决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叶、可可粉、植物调料、原装草药、冷冻果蔬、10公斤以下欧洲产鲜果蔬菜无需进行植物检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由波农业部发布。
中波两国已签署了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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